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海商法第 62 條所稱之適航性(seaworthiness),下列何者錯誤?
  • A 適航性是船舶得以對抗預計航程風險的狀態
  • B 適航性包括貨艙之適載性(cargoworthiness)
  • C 適航性是相對的概念,應視預計航程之風險性質,來備便船舶,使之適航
  • D 適航性義務係擔保義務,而僅適用於發航前及發航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風險極大的海上運輸中,法律要求運送人對於船舶的安全狀態,是要求他必須『保證絕對完美』,還是只要證明他『已經盡力檢查與防範』即可?這種義務性質的差異,會如何影響責任的判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擔保義務」與「注意義務」。現行海商法第 62 條規定運送人對於堪航能力應負的是「盡到正當正當注意」(Due Diligence)的責任,而非早期英國法中絕對的擔保責任(Absolute Warranty)。若運送人已盡力檢查仍發生隱含缺陷,則可免責。此外,堪航能力的判斷標準確實具備相對性,會隨航程與貨物性質而調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運送人之貨物運送責任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