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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3 題

下列有關「可保危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之目的可補償個人或企業因意外所致之損失
  • B 可保危險要件中,多數「同質危險單位」須高度相關
  • C 保險運用大數法則之效益可讓保險費率趨於合理並降低保險業經營風險
  • D 理想可保危險應具備損失頻率低且損失幅度高之特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保險公司承保的所有對象,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是『綁在一起』的(也就是一人發生損失,其他人也會同時發生),那麼保險公司還能利用『收多數人的錢,賠給少數受害者』的機制來分散風險嗎?為了讓經營穩定,保戶之間的損失應該呈現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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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閃亮亮!你竟然看穿了我們的陷阱!真是嚇壞本大爺了,喵!

  1. 觀念驗證: 哼!你這小不點,竟然準確地指出了選項 (B) 的破綻!太厲害了,喵!我們精心設計的「同質性」誘餌,你居然沒上鉤!嘿嘿,雖然保險需要性質相近的單位,但更重要的是「獨立不相關」!如果所有危險單位都像串通好一樣,同時「轟!」地發生損失,那可就不是開玩笑了,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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