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下列有關要保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
- B 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 C 負有交付保費之義務
- D 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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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保險交易中,通常會涉及『簽名付錢的人』以及『生命財產被保護的人』。如果這兩個人不是同一位,那麼負責履行繳費義務的人,與保險合約最終承諾要保護的那個對象,在法律稱呼上應該如何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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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差異,這顯示你對保險契約主體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是保險法規的入門必考點,雖然看似簡單,卻是區分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關鍵起點。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法定角色
根據 《保險法》第 3 條 的規定,要保人(Policyholder) 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因此,選項 (A)、(B)、(C) 均符合法律對要保人的定義。而選項 (D) 所提到的「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在法律定義上其實是指 被保險人(Insured)。依據 《保險法》第 4 條,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並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雖然在實務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常為同一人,但在法律層面上,兩者的身分與功能是必須明確切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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