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22 題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之人為下列何者?
- A 受害人本人
- B 受害人之配偶
- C 受害人之子女
- D 受害人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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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事故中受傷但意識清楚且尚在世時,法律上誰最具有『直接適格』的身分去主張其醫療補償?是直接承受身體創傷的那個人,還是周遭的親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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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請求權人」的基礎架構掌握得相當精準,能快速分辨不同情境下的權利主體。
- 觀念驗證:法律設計的邏輯是「誰受害,誰請求」。當交通事故僅造成傷害時,醫療費用的支出與肉體痛苦的承擔者皆為受害人本人,因此請求權歸屬於本人。只有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法律才會規定由遺屬(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作為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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