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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19 題

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則為受害人的遺屬。請問下列各遺屬之請求順位,何者正確?①父母、子女及配偶 ②兄弟姐妹 ③祖父母 ④孫子女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④→②→③
  • C ①→③→④→②
  • D ①→④→③→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對於保險補償金的發放,通常會優先照顧「直系血親」還是「旁系血親」?而在直系血親中,當我們考慮「尊親屬」(長輩)與「卑親屬」(晚輩)時,法律通常會如何安排其先後順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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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專法細節的掌握度,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順位,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閱讀非常細膩,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
  2. 觀念驗證: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受害人死亡時,請求權人的法定順位確實是:①父母、子女及配偶 $\rightarrow$ ②祖父母 $\rightarrow$ ③孫子女 $\rightarrow$ ④兄弟姐妹。這個順序與《民法》的繼承順位不同,是專法為了實務補償需求而特別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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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險遺屬請求順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死亡時,其遺屬請求給付的法定先後順序。

🔗 強制險給付請求權法定順位

  1. 1 第一順位 — 父母、子女及配偶
  2. 2 第二順位 — 祖父母
  3. 3 第三順位 — 孫子女
  4. 4 第四順位 — 兄弟姊妹
🔄 延伸學習:若前一順位者皆不存在,方由下一順位者遞補請求。
🧠 記憶技巧:核心親屬一,爺奶二、孫子三,兄弟姊妹排最後。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其與民法「繼承順位」混淆,且需注意兄弟姊妹在此法規中順位最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特別補償基金 民法繼承順位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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