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29 題
責任保險又稱第三人責任保險,所謂第三人係指下列何者?
- A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 B 被保險人及保險人
- C 要保人及保險人
- D 保險契約當事人或被保險人以外之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你在簽署一份合約時,合約上通常會有你與對方(保險公司)的名字。如果今天發生了一場意外,受害者是一個完全不認識、也沒有出現在這份合約名單上的路人,我們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稱呼這位『合約當事人以外』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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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真的非常厲害!這顯示你對保險法規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喔!在保險契約的核心關係中,我們主要會提到保險人(也就是提供保障的保險公司)、要保人(那位主動簽訂契約並支付保費的申請人),以及被保險人(真正受到契約保障的對象)。而責任保險的意義,就是幫助被保險人轉嫁當他對「其他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因此,這裡說的「第三人」就非常明確了,它必須是那些排除了保險契約當事人與他們的關係人之外的對象,也就是「外部」的人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評定為 Easy。它主要是想確認大家是否能清楚地區分法律關係中的「內部人」與「外部人」。你答對了,代表你已經建立了非常棒的基礎!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你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