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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4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自決定之日起幾年期限內得為再審查?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五年
- D 十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審計案件在結案後才發現涉及「蓄意欺瞞」或「偽造文書」,與單純的「算錯或漏看」相比,法律為了彰顯公平正義,通常會如何調整政府重啟調查的追溯時效?這種針對惡意行為所設計的期限,在法律邏輯上通常會朝向哪種長度區間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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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提起再審查的期限規定。根據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題幹中所詢問的為發現「詐偽之證據」的情形,依據法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自決定之日起十年期限內得為再審查,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