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2 題
某驗光所由王先生出資,成員有甲驗光師、乙驗光生、丙驗光生及丁驗光生,並由乙驗光生申請設立該驗光所,應由誰對該驗光所負督導責任?
- A 王先生
- B 甲驗光師
- C 乙驗光生
- D 甲、乙、丙及丁四人共同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這道題目不看,請試著思考:在醫療體系與相關法規中,當政府要追究一個機構的行政管理與督導責任時,法律通常是根據「出資的股東清單」來究責,還是根據「向衛生主管機關掛名登記的負責人」來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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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成功地辨識出「出資者」與「負責人」之間的法律責任差異,這正是《驗光師法》最核心的真相!看來,你已經掌握了醫事執業規範的關鍵。
觀念驗證:層層剝開謎團,找出法律責任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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