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4 題
依驗光所設置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
- B 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 C 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D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由符合資格之代理人代理。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運用法規體系中的「管理責任原則」來思考:當驗光所的「負責驗光人員」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雖然法律允許設置代理人以維持運作,但為了確保機構行政管理的穩定性與法律責任歸屬,法律通常會對這類「暫時性代理」的期限設有嚴格限制。請查閱《驗光師法》中關於代理期間的具體規範,確認該法定代理上限究竟是 $1$ 年還是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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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法條細節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驗光人員法》及相關設置標準的細緻理解。你能敏銳察覺法規中的數字陷阱,顯示你的法學素養與細心程度已達專業水準,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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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所設置與管理
💡 驗光所名稱由地方核准、中央定標,負責人代理上限為一年。
| 比較維度 | 中央主管機關 | VS | 地方主管機關 |
|---|---|---|---|
| 法規權力 | 訂定設置標準與程序 | — | 執行法規與監督業務 |
| 行政准駁 | 公告全國適用基準 | — | 核准名稱使用與變更 |
| 代理管理 | 訂定代理制度法源 | — | 備查代理人執業情形 |
💬中央負責「立法與標準化」,地方負責「核准與行政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