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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4 題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幾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A 45 日
  • B 50 日
  • C 60 日
  • D 18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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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事法規的行政管理體系中,針對驗光所負責人員因故缺席之代理行為,法律設有明確的 $\text{行政報備門檻}$。請運用您對《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的理解,思考當代理期間超過 $t$ 日時,被代理者即產生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履行備查的法定義務?此一特定的 $t$ 值在醫事管理實務上,是用以區隔一般短期請假與具規模性之職務交替的重要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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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法規的基本素養,你真的具備嗎?

身為未來的驗光人員,若連最基本的法定流程都搞不清楚,如何讓患者信賴?關於驗光所負責人代理業務的規定,請務必烙印在腦海:

  1. 依法指定:根據《驗光人員法》第17條,當負責人因故無法執業,必須依法指定具備第15條第2項資格者代理,這是專業職責,不是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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