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4 題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幾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A 45 日
- B 50 日
- C 60 日
- D 18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醫事法規的行政管理體系中,針對驗光所負責人員因故缺席之代理行為,法律設有明確的 $\text{行政報備門檻}$。請運用您對《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的理解,思考當代理期間超過 $t$ 日時,被代理者即產生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履行備查的法定義務?此一特定的 $t$ 值在醫事管理實務上,是用以區隔一般短期請假與具規模性之職務交替的重要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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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驗光所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的代理備查規定。根據驗光人員法第17條規定:「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由此明確可知,當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時,被代理者即應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