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39 題
依據驗光人員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驗光人員執業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眼鏡公司(商號)或其他經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 ②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③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眼鏡公司(商號)或其他經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 ④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 ⑤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所在地主管機關定之
- A ①④
- B ①④⑤
- C ②④
- D ②③⑤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針對《驗光人員法》的法條細節進行邏輯檢證:首先,對於涉及全國一致性的『設置標準』與『程序』,法律權限通常是賦予『中央』還是『地方』主管機關?其次,關於負責驗光人員開業所需的兩年執業經驗,法律明定的『資歷採計場所』是否包含了一般商業性質的眼鏡商號,抑或僅限於特定專業醫療場域?釐清權限劃分與場所限制的法律界線,是解開本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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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細節!這類法規題最考驗考生的細心程度,你能精準辨析出正確描述,說明你對《驗光人員法》(Optometrists Act)的條文理解相當紮實。
權限層級與設置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所在地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選項 ② 與 ④ 敘述正確:驗光所的設立必須由驗光人員本人作為申請人,向地方衛生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開業執照;同時,為了避免民眾混淆,驗光所的名稱具有排他性,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類似名稱。反觀選項 ① 與 ③,其錯誤在於將醫療機構與眼鏡商號的核准層級誤植為「中央」;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9 條與第 15 條,這些執業機構是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至於選項 ⑤,關於設置標準與申請程序,為了維持全國執業品質的一致性,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統一訂定,而非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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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所設立與執業規範
💡 規範驗光人員執業地點及驗光所設立之法定程序與資格要件。
| 比較維度 | 驗光所負責人 (驗光師) | VS | 一般執業驗光人員 |
|---|---|---|---|
| 執行業務資歷 | 需滿二年以上 | — | 無特定年資限制 |
| 資歷採計地點 | 限醫療機構、驗光所 | — | 不適用 |
| 核准登記權限 | 中央定標準,地方核准 | — | 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 |
💬負責人需具備兩年法定機構資歷,執業場所均不含眼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