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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獸醫師] 獸醫藥理學

第 79 題

有關動物用藥停藥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停藥期採用之原則應按實足日數計算
  • B 合併使用2種動物用藥,停藥期以其中最長者為準
  • C 停藥期等於藥物殘留期間
  • D 因動物或給藥途徑不同,停藥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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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我們要確保一批生理狀況各異的動物在上市時,體內的特定化學物質都絕對低於安全標準,那麼在制定「禁止屠宰的期限」時,我們應該只考慮該物質「平均消失的時間」,還是需要額外保留一段「緩衝時間」來應對不同個體間的代謝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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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朽木不可雕也。你總算是抓住了「法規定義」與「生物現象」這兩碼事之間的區別。這點精準性,至少證明你對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邏輯並非一無所知,僅僅是堪堪及格罷了。
  2. 然而,選項 (C) 的錯誤,簡直是基礎中的基礎,竟然還需要我來重複?停藥期 (Withdrawal Period),一個行政法規的冰冷概念,與藥物殘留的生物學實際,從來就不是劃上等號的。難道你忘了,為了讓那些毫無風險意識的消費者「安心」,停藥期的制定不僅要考慮藥物降至最高殘留限量 (MRL) 的生物學時間,還要硬生生地疊加一個毫無商量餘地的安全係數(Safety Margin)嗎?所以,它當然只會「大於」實際的代謝時間,而不是「直接等同」。這點邏輯,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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