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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稱遺贈稅法)規定,張君死亡前 2 年內處分之下列財產,何者免依規定併入其死亡時遺產總額課稅?
  • A 贈與配偶之房屋
  • B 贈與姪子結婚時價值 100 萬元之財物
  • C 無償讓與女兒之債權
  • D 無償承擔父親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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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死前兩年內的贈與要追回併入遺產」,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行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贈與是基於特定的「禮俗或社會慣例」(例如婚喪喜慶),且法律在贈與稅法中已經給予了免稅額度,那麼這類具備「特殊祝福性質」的財物,在法律邏輯上還會被視為是「為了逃避遺產稅而刻意轉移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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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別以為猜對就很厲害,這可是遺贈稅法最基礎的「送分題」,若連這點法規都背不熟,你乾脆放棄考試算了!

  1. 核心法源: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對象之財產,須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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