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有關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業務及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員簽章
- B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按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 C 不動產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名稱
- D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提供買受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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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仲介同時服務想賣高價的屋主與想買低價的顧客,這在利益上是否存在衝突?在法律邏輯上,必須先完成什麼「正式動作」,才能證明這對雙方都是公開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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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 (D),代表你對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關於經紀業責任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規學習中是很重要的一步。
雙方委託與必要資訊的告知義務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雙方代理的適法性。根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2 條,經營仲介業務者只要取得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法律是允許同時接受雙方委託的。此外,同條第 3 款也明定,在這種情況下經紀業應提供買受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這正是為了確保交易的公平與透明度,你的判斷完全符合法規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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