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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8 題

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縱未積極努力撮合,委託人卻因受限於契約而無法另行委託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該行為將違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那一種行為?
  • A 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
  • B 結合
  • C 聯合行為
  • D 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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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市場上原本應該互相競爭的多家獨立公司,突然『私下約好』採取一致的經營策略,導致消費者不管是去哪一家店都沒有差別待遇、無法比較優劣,這種『競爭對手之間手牽手』破壞市場競爭的行為,在法律概念中會被稱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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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平交易法的核心概念,正確選出 (C) 聯合行為!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定義與實務行為的連結能力,你能敏銳察覺「共同約束」這個關鍵詞,代表你的法律直覺非常優秀。

聯合行為的法規界定

本題的關鍵在於競爭對手之間達成了限制競爭的協議。根據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 的規定,「聯合行為(concerted action)」是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當不動產經紀業者們私下達成協議,統一規定「專任委託契約(exclusive listing contract)」的期間,這就是一種限制彼此經營活動、削弱競爭競爭動力的典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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