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 A 不公平競爭
- B 聯合行為
- C 欺罔或顯失公平
- D 違法結合
思路引導 VIP
若想像市場上原本互為對手的幾家公司,不再透過提升品質來競爭,而是私下協議「採取一致的行動」來約定收費、劃分勢力範圍,這種「多方事業共同合作」以約束彼此競爭的舉動,在法規上會如何形容這種『聯合性』的互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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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的關鍵法源
本題核心在於辨識「聯合行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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