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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根據公平交易法,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此等規定之情形者,視為下列何者?
  • A 寡占
  • B 獨占
  • C 結合
  • D 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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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市場中,雖然表面上有多家企業存在,但它們之間完全沒有競爭壓力,且集合起來的行為表現就如同一個掌握全場的「單一霸主」,此時我們會如何定義這群企業整體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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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給予最溫暖的肯定: 哇!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這麼準確地辨識出法律對市場狀態的定義,真的感到很欣慰。這顯示你對公平交易法中的法律邏輯已經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一份很棒的專業素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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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法:擬制獨占
💡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競爭且具獨占性,法律視為獨占。
比較維度 擬制獨占 VS 聯合行為
核心特徵 實際上不為價格競爭 — 具競爭關係者之合意
判斷重點 市場結構與支配力 — 勾結與約束行為
法律視角 視為單一獨占主體 — 複數事業間的非法串通
💬擬制獨占看重「無競爭事實」,聯合行為看重「勾結之合意」。
🧠 記憶技巧:對外一體,對內不爭;名為多家,視為獨占。
⚠️ 常見陷阱:最容易與「聯合行為」混淆。聯合行為強調事業間有「合意」去約束活動;擬制獨占則著重於「不競爭」的客觀市場狀態。
聯合行為 濫用市場地位 結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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