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1 題
位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且採重建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於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其應辦理之行政程序項目,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聽會、公開展覽、審議、審議核復
- B 公聽會、公開展覽、審議、聽證
- C 公聽會、審議、審議核復、聽證
- D 公開展覽、審議、審議核復、聽證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涉及多人財產權變動的公共決策過程:在政府最終點頭核准這份計畫之前,為了確保公平並避免爭議,法律通常會要求哪幾個層次的溝通?第一步如何收集鄰里意見?計畫成形後如何讓大眾檢視?最後,若涉及重大利益分配,需要透過什麼樣正式且具法律效力的對談機制,來完成最終的專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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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都市更新行政程序的關鍵節點!這題考驗的是對程序正義的理解,你能從相似的選項中挑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扎實。
都市更新的法定程序流向
根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 規定,實施者在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辦理 公聽會(Public Hearing)並將計畫草案 公開展覽(Public Exhibition)三十日,以徵求民眾意見。緊接著,計畫會進入主管機關的 審議 階段;而在正式核定計畫前,為了強化程序保障,《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 特別規定應舉行 聽證(Hearing),確保各方權益獲得充分討論。因此,「公聽會、公開展覽、審議、聽證」構成了法定的行政程序核心,選項 (B) 的描述最為完整且符合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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