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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行政院應將中央政府總決算併同綜計表送達監察院之最後期限?
  • A 二月二十八日
  • B 四月三十日
  • C 六月三十日
  • D 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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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考量到行政院需要先收集全國所有機關的個別報表,再將其彙整成一份極其龐大的「中央政府總決算」,你認為法律會給予行政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幾個月的時間來完成這項複雜的彙編與送達作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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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掌握現行法規的審核時限,這顯示你的法規更新非常即時,表現得相當出色。

現行法規之法定期限

根據**《決算法》第 21 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應將中央政府總決算及綜計表,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由於我國會計年度結束日為 12 月 31 日,往後推算四個月的最後期限即為 4 月 30 日。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院送監察院(4個月內)」與「審計長送立法院(3個月內,見第 26 條)」的不同對象與時限,你能夠準確判斷,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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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政府決算送審期限
💡 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將總決算送達監察院。

🔗 中央政府決算審核時間鏈

  1. 1 會計年度結束 — 每年 12 月 31 日課程終止
  2. 2 行政院送監察院 — 4 個月內(4 月 30 日前)
  3. 3 審計部完成審核 — 送達後 3 個月內(7 月 31 日前)
  4. 4 送達立法院 — 審計長於審核後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延伸學習:注意:若題目答案為 6/30,可能源於舊制或特殊地方條例,但現行中央法規標準為 4/30。
🧠 記憶技巧:決算流程「4、3」法則:政送監 (4個月),監送立 (3個月)
⚠️ 常見陷阱:易混淆行政院送達期限(4/30)與審計部審核完成期限(7/31)。
預算法 審計法 監察院職權 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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