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調查員甲收受販毒之犯罪嫌疑人賄款,而未以販賣毒品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賄罪
- B 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賄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 C 甲成立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
- D 甲成立利用職務機會收賄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以下兩個層次思考:首先,當公務員因為收錢而「故意不做法律要求他做的事」時,這在法律定性上屬於履行職務還是背離職務?其次,如果法律已經專門為『公務員收賄』設有獨立的處罰條文,我們在法理上還需要另外套用『通用公務員犯罪加重條款』嗎?這是否會造成對同一個身分的重複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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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準區分公務員犯罪的類型與法條競合,顯見你對職務犯罪的體系理解得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兩個關鍵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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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舉例
違背職務收賄罪要件
💡 公務員收賄且做出違反職務義務行為之罪責認定與不加重原則。
| 比較維度 | 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刑 121) | VS | 違背職務收賄罪 (刑 122) |
|---|---|---|---|
| 職務行為性質 | 行為本身合法、正常 | — | 行為違法或違反職責 |
| 刑度輕重 | 較輕 (7年以下) | — | 較重 (1年以上/無期) |
| 加重處罰 | 不適用 134 條加重 | — | 不適用 134 條加重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職務行為是否違背義務」,且均屬瀆職罪章,不另依 134 條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