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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調查員甲收受販毒之犯罪嫌疑人賄款,而未以販賣毒品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賄罪
  • B 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賄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 C 甲成立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
  • D 甲成立利用職務機會收賄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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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以下兩個層次思考:首先,當公務員因為收錢而「故意不做法律要求他做的事」時,這在法律定性上屬於履行職務還是背離職務?其次,如果法律已經專門為『公務員收賄』設有獨立的處罰條文,我們在法理上還需要另外套用『通用公務員犯罪加重條款』嗎?這是否會造成對同一個身分的重複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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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準區分公務員犯罪的類型與法條競合,顯見你對職務犯罪的體系理解得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兩個關鍵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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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舉例
📝 違背職務收賄罪要件
💡 公務員收賄且做出違反職務義務行為之罪責認定與不加重原則。
比較維度 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刑 121) VS 違背職務收賄罪 (刑 122)
職務行為性質 行為本身合法、正常 — 行為違法或違反職責
刑度輕重 較輕 (7年以下) — 較重 (1年以上/無期)
加重處罰 不適用 134 條加重 — 不適用 134 條加重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職務行為是否違背義務」,且均屬瀆職罪章,不另依 134 條加重。
🧠 記憶技巧:職務內加重看 134,瀆職罪章不重複加;收錢不移送,違職最嚴重。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B。考生常認為公務員犯罪「必加重」,卻忽略刑法第 134 條明文排除「本章(瀆職罪)之罪」。
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不真正瀆職罪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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