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
第 一 題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停車車輛移置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依
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為何停車場經營業也可以申請經營
違規停車拖吊業務?請詳述其法源與申請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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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想到「公權力行使」與「公私協力(行政助手)」的法理關係。破題須指出警察為公權力主體,民間拖吊業僅為行政助手;接著精準備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及《停車場法》第37條作為雙重法源,最後依據法規推導地方政府的申請與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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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明定違規停車之移置應由交通警察或依法執行稽查人員執行,但實務上為彌補行政量能不足,採「公私協力」模式。民間停車場經營業執行拖吊,在行政法學理上屬於「行政助手」,其本身無公權力,必須在警察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事實行為。此機制有其明確之法律與法規授權。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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