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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

第 三 題

三、在行政程序法中,有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迴避之規定,請問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委員會在辦理行車事故案件鑑定時,委員有那些事項應自行迴 避?如果委員未迴避應自行迴避之事項,當事人可有那些作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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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公務員迴避」制度於交通行政實務(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應用。考生應先聯想《行政程序法》第32條的法定自行迴避事由與第33條的申請迴避程序,再結合交通行政實務,論述當事人除了程序中申請迴避外,亦可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申請覆議,或於後續救濟程序主張證據瑕疵,以展現法規與實務結合之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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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之自行迴避事由,及當事人面臨委員未依法迴避時的行政與程序救濟途徑。 【解析】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車鑑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之準備程序,鑑定委員執行職務時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維護程序之客觀、公正。相關迴避事項與當事人作為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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