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五 題
五、針對違反建築法,擅自建造之建築物,其受裁罰對象若屬於非出於行政法上之故意或過失行為(例如經由不動產移轉之拍定人)者,是否適用建築法之行政罰規定,其理由為何?(10 分)除行政罰之外,是否尚有其他管制措施?(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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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罰(行為責任)」與「管制措施(狀態責任)」。考生應先引述《行政罰法》第7條的「有責性原則」,論證拍定人無故意過失且非建造行為人,不應受罰鍰等行政罰;接著論述建築法中的「拆除」屬於排除違法狀態的管制性處分,拍定人因取得該物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而須承擔「狀態責任」,故仍受違建拆除等管制措施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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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針對違章建築之繼受人(如拍定人)若無行政法上之故意或過失,是否得免除建築法之行政罰(罰鍰)?對於違法狀態之繼受,建管機關得否對其採取其他管制措施(如強制拆除)以落實狀態責任? 【解析】 壹、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適用建築法之行政罰規定(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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