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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

第 二 題

《文化基本法》於 108 年 6 月 5 日公布實施,其中第 22 條指出: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統籌規劃,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協力文化治理,其應協力辦理事項得締結契約,合力推動。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地方政府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並應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你覺得地方文化政策的形成與討論,應如何經由常設性的機制,跟不同的藝文工作者與公民、文化資產團體形成共識,來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請舉例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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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扣合《文化基本法》核心精神『文化民主化』與『人民文化參與權』。接著,從組織建立(如常設委員會、論壇)與操作方法(審議式民主、社造培力)提出常設機制的具體作法,並以社會、經濟、文化保存等多重維度分析如何凝聚共識。最後,務必舉出具體的政策計畫(如社造四期計畫)或地方實例來支撐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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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文化基本法》第22條確立了中央與地方協力文化治理的法源基礎,並明確揭示「文化民主化」與「由下而上」的核心精神。地方文化政策的形成,不應僅仰賴由上而下的菁英決策,更需透過體制內的「常設性機制」,將人民的文化參與權具體落實。此機制不僅是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的前提,更是確保政策能真實反映在地脈絡、平衡多方利益的關鍵樞紐。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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