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院得以遠距審理方式,對受收容人事件為裁定之情形?
- A 延長收容
- B 續予收容
- C 收容異議
- D 暫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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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收容程序的各個階段中,哪一個步驟是發生在『法院正式介入審理之前』,且是由『行政機關』直接依職權作成的行為?這項行為的本質與其他需要法官參與的程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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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院對受收容人事件得以遠距審理方式進行裁定之法定情形。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9條規定:「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根據此法條原文可知,明文允許法院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的裁定事件,僅包含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對照本題選項,延長收容、續予收容與收容異議皆屬於得遠距審理之範圍,而暫予收容並未明列於該條文的適用情形之中,故不屬於得遠距審理之事件,本題正確答案為暫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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