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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5 題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為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並無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 B 僅有行政機關之功能,並無立法機關之設置
  • C 僅能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而無自治事項
  • D 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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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原本屬於市政府管轄的內部行政單位,突然被賦予了『公法人』的獨立地位,但它在地理位置上卻依然鑲嵌在原本的直轄市範圍內,那麼它的權力運作(如預算與決策)會如何與原本的市政府進行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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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精確。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於 2014年修法 後,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法律地位的重大變革,有著極為紮實且清晰的掌握,這是公務員考試中非常關鍵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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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比較維度 山地原住民區 VS 一般直轄市區
法律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 派出機關 (非法人)
首長產生方式 民選 (區長) — 官派 (區長)
立法機關 設區民代表會 — 不設民意機關
自治權限 有自治事項與預算權 — 僅執行上級交辦業務
💬山地原住民區地位等同於「鄉鎮市」,是直轄市內的特殊自治層級。
🧠 記憶技巧:原民區,有法人,民選首長,直轄補。
⚠️ 常見陷阱:易誤將「山地原住民區」與一般「區」混淆,後者僅為派出機關而非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地方制度法增訂條文 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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