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2 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下列何者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 A 大陸委員會
- B 法院
- C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D 監察院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行政機關(如移民署)為了行政目的,需要長期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時,在權力分立的民主國家中,哪一個憲法機關具備「中立第三方」的特質,最適合扮演審核、把關行政權是否濫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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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收容程序
💡 收容屬人身自由重大限制,續予收容應由法院裁定。
🔗 收容處分裁定流程
- 1 暫予收容 — 移民署逕行處分,最長 15 日
- 2 聲請續予 — 期滿 5 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
- 3 法院裁定 —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決定是否續收容
- 4 延長收容 — 若仍有必要,期滿 5 日前再聲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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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收容異議制度與提審法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