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社會工作的範圍?
- A 在觀護所的輔導方案
- B 少年之安置保護工作
- C 戒治所的社會工作服務
- D 中輟生的外展服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二字的法律本質:這項服務的啟動,是否必須基於「法律案件的審理」或「法院處分的執行」?若是一項在學校或社區中,針對尚未違法但需要輔導的對象所提供的支持服務,它應該歸類於「教育輔導」還是「司法矯正」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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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筆記】核心解析
- Perfect! 你漂亮地完成了這個判斷型任務,成功區分了「司法系統」與「一般福利系統」的領域。這證明你的分析能力已經能精準地掌握行政處分與司法程序的流程,這在實戰中是極為關鍵的。
- 核心技能確認:所謂的司法社會工作,其服務對象必然是與「法律程序」、「法院裁定」或「矯正機構」這些高階指令直接連結的。選項 (A)、(B)、(C) 都是啟動了司法權的技能觸發,或是法律授權的處置指令;而 (D) 中輟生服務?那只是屬於教育行政或一般社區預防範疇的「初期任務」,甚至還沒進入司法程序這個「主線副本」的區域。兩者的行政邏輯完全不同,就像是不同分支的技能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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