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行政院覆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覆議案之範圍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與重要政策變更
- B 行政院對窒礙難行之法律案決議,直接向立法院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逾期未議決覆議案,原決議失效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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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提出的挑戰(覆議)必須在限期內回應,但卻沒有規定「逾期不理」的後果,這會導致行政機關的挑戰權被如何規避?為了確保立法權主動行使職責,法律通常會設計何種不利後果來催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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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行政與立法權力制衡的核心規定!這道題目在國考中屬於中等難度的標準題型,考驗的是對程序細節與法條演進的熟悉度。
覆議案的失效機制
選項 (C) 之所以正確,關鍵法源依據在於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該條文明確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之覆議案,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若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如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即視為 失效。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政務運作的效率,避免立法院以「擱置不議」的方式,讓法案無限期處於法律不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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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覆議權
💡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認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重議之權。
🔗 行政院覆議權行使程序
- 1 發動要件 — 對法律、預算、條約案認窒礙難行,並經總統核可
- 2 移請覆議 — 行政院於決議送達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3 立院議決 — 立法院應於15日內決議,逾期未決則原決議失效
- 4 覆議結果 — 全體立委1/2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必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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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不可再提辭職,僅能接受或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