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行政院覆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覆議案之範圍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與重要政策變更
- B 行政院對窒礙難行之法律案決議,直接向立法院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逾期未議決覆議案,原決議失效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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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提出的挑戰(覆議)必須在限期內回應,但卻沒有規定「逾期不理」的後果,這會導致行政機關的挑戰權被如何規避?為了確保立法權主動行使職責,法律通常會設計何種不利後果來催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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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C。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4條明文規定:「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由此可知,當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提出之覆議案,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作成決議時,立法院原先通過的決議即失去效力。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前述法條關於「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之客觀標準,因此為正確選項。
行政院覆議權
💡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認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重議之權。
🔗 行政院覆議權行使程序
- 1 發動要件 — 對法律、預算、條約案認窒礙難行,並經總統核可
- 2 移請覆議 — 行政院於決議送達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3 立院議決 — 立法院應於15日內決議,逾期未決則原決議失效
- 4 覆議結果 — 全體立委1/2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必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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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不可再提辭職,僅能接受或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