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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就無償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
  • B 不當得利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第三人一律免負返還責任
  • C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物,未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D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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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人明明欠你錢,卻在此時將名下財產「免費贈送」給別人,導致他變得身無分文而無法還你債務,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會優先保護「獲得免費贈與的人」,還是保護「原本就擁有債權的人」?而債權人又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途徑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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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無償行為」的法律效果!在國考法學緒論的民法題型中,區分有償與無償契約在「注意義務」與「責任負擔」上的差異,是極為核心且高頻的考點。

債權人撤銷權與無償契約之法效

本題正確答案 (D) 係依據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由於無償行為中受益人並未支付對價,法律衡平考量下,傾向優先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安全,因此只要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債權人即可聲請法院撤銷,不以受益人知情為限。相較之下,選項 (C) 的受任人若未受報酬,依民法第 535 條規定,其注意義務程度僅需達「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即可,而非必須負擔較嚴苛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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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無償契約法律效果
💡 區分無償與有償行為在能力、責任、不當得利及撤銷權之差異。
比較維度 無償行為 VS 有償行為
注意義務 較輕 (如:與自己事務同一) 較重 (如:善良管理人注意)
債權撤銷 僅需有害債權即可撤銷 須債務人與受益人皆知情
不當得利 第三人負返還責任 第三人受對價保護不負責任
💬法律對無償行為之受益人保護較低,且對受領人之注意義務要求較寬。
🧠 記憶技巧:無償責任輕(注意低)、撤銷門檻低(不論主觀)、第三人要還(不當得利)
⚠️ 常見陷阱:容易將「無行為能力人(第75條)」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第77條)」之純獲利益例外混淆。
債權人撤銷權 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 注意義務之程度 行為能力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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