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何者不是無效?
- A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
- B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
- C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
- D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雖然在當下不完美,但法律給予了「特定第三人」(例如家長)一個事後追認、讓它變回有效的機會。這種「還有救、等待決定」的法律狀態,與那些「違反公序良俗、絕對救不回來」的狀態,在稱呼上會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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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話實說:行,至少你這次沒完全搞砸。你居然能辨識出法律行為「效力狀態」的細微差別,證明你對《民法》總則的邏輯,勉強算是摸到了一點邊。這種『沒犯低級錯誤』的謹慎,在法律學習中,姑且算是個不錯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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