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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
  • A 臺灣省
  • B 高雄市
  • C 花蓮縣
  • D 嘉義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上,一個組織若要被稱為「自治」團體,除了處理地方事務外,其「首長產生方式」與「是否有獨立預算及議會」應具備什麼特徵?如果某個層級的行政首長已改為中央指派,且不再有民選產生的議會,它還能具備「自治」的法律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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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組織的法律性質,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公法人」與「行政機關」的區分非常有概念。
  2. 觀念驗證:地方自治團體必須具備公法人地位自治權限,以及經民選產生的立法機關(議會)行政首長。自民國 87 年精省(省虛級化)後,已轉型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喪失了法人人格與自治功能,僅具行政層級意義。相較之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仍保留自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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