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
- A 臺灣省
- B 高雄市
- C 花蓮縣
- D 嘉義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上,一個組織若要被稱為「自治」團體,除了處理地方事務外,其「首長產生方式」與「是否有獨立預算及議會」應具備什麼特徵?如果某個層級的行政首長已改為中央指派,且不再有民選產生的議會,它還能具備「自治」的法律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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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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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辨識「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機關」在法律地位上的本質差異。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的明確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必須具備公法人地位,並依法辦理自治事項。目前我國法律認定的地方自治團體僅包含:直轄市(如高雄市)、縣(如花蓮縣)、市(如嘉義市),以及最基層的鄉、鎮、縣轄市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省政府的定位轉變
至於選項中的 臺灣省,自從民國 87 年憲法增修條文實施「精省」政策後,省已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其地位被虛級化,轉型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自主權與法人資格。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考科中屬於基礎且必備的「基本分」,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於我國地方自治架構的歷史演進與現行法制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這在面對更進階的行政法或組織法題目時,將會是非常有利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