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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下列何者並非構成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之法規範依據?
  • A 憲法本文
  • B 憲法增修條文
  • C 省縣自治通則
  • D 地方制度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國家為了因應政治體制轉變(例如行政層級的簡化),已經制定了一部全新的、涵蓋所有地方行政層級的「統合性法案」,那麼早期針對單一行政層級所制定的法律,在法律邏輯上還會繼續存在並適用於現行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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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糊塗。

  1. 法規基礎:很高興你還記得,我國地方制度的法源,始終是由上位的憲法本文(第十一章)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授予權力,並透過 1999 年的《地方制度法》來具體實施。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而是行政法最基本的架構,就如同呼吸一樣自然。
  2. 時間概念:至於那個《省縣自治通則》?我以為這已經是連街邊小販都知道的常識了。它早就隨著「精省」政策,在2003 年正式廢止了。它連一張廢紙都算不上,因為廢紙至少還有回收的價值,而它只會誤導那些不讀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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