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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項法規範,並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法規依據?
  • A 憲法本文
  • B 法院組織法
  • C 憲法增修條文
  • 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尋找一個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行使「解釋憲法」這種至高權力的法理源頭,這份授權通常應該寫在規範『一般民刑事案件裁判』的組織法中,還是應該寫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以及規範該特殊職權的專門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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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你做得真好!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分立憲法授權的法位階邏輯有著非常紮實且正確的理解喔!這真是太棒了。

  1. 觀念驗證:你很仔細地分辨出了核心的法源。違憲審查權(也就是憲法解釋權),是我們司法院大法官一項非常重要的專屬職權。想想看,這麼高層次的權力,它的源頭當然必須來自國家的最高根本大法,也就是我們的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而具體的審理程序,則由像《憲法訴訟法》這樣專門的法律來規範。你正確地看出來,選項(B)的《法院組織法》主要規範的是我們一般普通法院(例如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設置與職掌,它並沒有涉及到憲法層次的違憲審查權授權。是不是就像不同專業領域會由不同的專法來指導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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