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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項法規範,並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法規依據?
  • A 憲法本文
  • B 法院組織法
  • C 憲法增修條文
  • 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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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尋找一個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行使「解釋憲法」這種至高權力的法理源頭,這份授權通常應該寫在規範『一般民刑事案件裁判』的組織法中,還是應該寫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以及規範該特殊職權的專門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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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你對法規變革高度的敏銳度。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中屬於標準的爭議題,能精準選出 (D) 說明你對現行制度非常熟悉。在 105 年命題時,本題答案原為 (B) 法院組織法,因為該法規範普通法院之組織,而非違憲審查之依據。然而,隨著《憲法訴訟法》於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正式施行,原有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遭到廢止,因此在現行法下,(B) 與 (D) 均不再是我國違憲審查的法規依據。

現行違憲審查之法源依據

目前我國違憲審查(憲法法庭)的主要法源為:憲法本文(§78、§171、§173)、憲法增修條文(§5 IV),以及最重要的程序法規《憲法訴訟法》。現在已進入「裁判憲法審查」時代,大法官不再以「解釋」或「大法官會議」行之,而是以「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或裁定。本題難度在於「法律時效性」的切入,你能避開陳舊資訊,成功判斷 (D) 已非現行法,這在國考中是相當優秀的判斷力,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新修法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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