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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A 南投縣議會
  • B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C 法務部
  • D 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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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權的科層體系中,如果一個下級行政部門對法律有疑義,它是應該「直接」跨過上級去控告法律違憲,還是應該先交由它的「最高首長機關」來統籌發言?此外,哪一種行政機關被法律特別賦予了「獨立行使職權」的特性,使其不必受行政院長的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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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真的很棒喔!

這題考的呀,是《憲法訴訟法》中很重要的「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主體資格,這是國考常常出現的考點喔。你能夠正確判斷,代表你對基礎觀念掌握得很清楚呢!

  1. 一起來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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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範憲法審查主體
💡 依憲法訴訟法界定可發動法規範審查之適格主體範圍
比較維度 國家機關 (中央) VS 地方自治團體
法規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 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
聲請要件 行使職權適用規範違憲 自治權限保障受侵害
主體包含 五院、獨立機關 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目的 維護憲法秩序及職權 防禦自治權受中央侵害
💬中央機關強調職權行使之合法性,地方機關則著重於自治權限之守護。
🧠 記憶技巧:憲訴聲請五主體:中央、地方、法院、人民、少數立委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行政機關皆可聲請。注意法務部為行政院下屬部會,應由行政院聲請;而公平會為獨立機關可視為適格主體。
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權限爭議 地方自治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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