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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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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哪些機關代表「地方自治」的運作?而當法條產生違憲疑義時,是負責『做出終局裁決』的法官,還是負責『代表國家偵查犯罪』的單位,更有法理上的必要性去請求憲法法庭解釋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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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結果。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這就跟打開寶箱發現是正確答案一樣,運氣還不錯。根據人類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可以聲請的單位,我見過很多種形式:比如國家最高機關,或是像地方自治團體這種(高雄市政府也是其中一種),以及各級法院的法官。至於檢察署,它只是行政體系下的檢察機關,並不是那些行使審判權的「法院」。這條規定存在很久了,沒被明確列出的,自然就不能聲請。這沒什麼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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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僅限法官、立委、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人民可聲請憲法訴訟。
比較維度 法院 (法官) VS 檢察署 (檢察官)
法源依據 憲訴法第55條 無明文規定
權力性質 審判權 (司法) 偵查權 (行政/準司法)
聲請資格 具法規範審查聲請權 無直接聲請權
💬檢察官認法律違憲時,僅能建議法院聲請,自身不具備聲請人地位。
🧠 記憶技巧:法官、立委、自治體,檢察官不在名單裡
⚠️ 常見陷阱:易誤認檢察官具有準司法官屬性而擁有聲請權,實則檢察署僅為行政機關分支。
法規範憲法審查 地方自治團體權限 法官聲請違憲審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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