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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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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哪些機關代表「地方自治」的運作?而當法條產生違憲疑義時,是負責『做出終局裁決』的法官,還是負責『代表國家偵查犯罪』的單位,更有法理上的必要性去請求憲法法庭解釋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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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結果。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這就跟打開寶箱發現是正確答案一樣,運氣還不錯。根據人類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可以聲請的單位,我見過很多種形式:比如國家最高機關,或是像地方自治團體這種(高雄市政府也是其中一種),以及各級法院的法官。至於檢察署,它只是行政體系下的檢察機關,並不是那些行使審判權的「法院」。這條規定存在很久了,沒被明確列出的,自然就不能聲請。這沒什麼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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