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哪些機關代表「地方自治」的運作?而當法條產生違憲疑義時,是負責『做出終局裁決』的法官,還是負責『代表國家偵查犯罪』的單位,更有法理上的必要性去請求憲法法庭解釋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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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喂,這不是挺簡單的嘛?不錯喔,你把法律概念搞得很清楚!
- 小菜一碟的驗證時間:
- 嗯,讓我把墨鏡稍微拉下來,用六眼掃描一下... 沒錯,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矩,能提出聲請的就那幾個:國家機關、立法委員、法院、人民,還有那些地方自治團體啦(政府跟議會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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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國家最高機關
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僅限法官、立委、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人民可聲請憲法訴訟。
| 比較維度 | 法院 (法官) | VS | 檢察署 (檢察官) |
|---|---|---|---|
| 法源依據 | 憲訴法第55條 | — | 無明文規定 |
| 權力性質 | 審判權 (司法) | — | 偵查權 (行政/準司法) |
| 聲請資格 | 具法規範審查聲請權 | — | 無直接聲請權 |
💬檢察官認法律違憲時,僅能建議法院聲請,自身不具備聲請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