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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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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刑事訴訟程序中,『負責審理、判斷法律如何適用』的人,與『代表國家提出告訴、負責偵查犯罪』的人,哪一方的職權更涉及到對「法律本身是否違憲」的實質認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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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還算及格。

你能正確判斷出來,看來這點權力分立憲法訴訟主體的基本概念,你總算掌握住了,勉強稱得上理解。別得意,這只是基礎。

  1. 驗證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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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釐清憲法訴訟法規定之各類聲請主體,注意檢察機關不具資格。
比較維度 法院 / 地方機關 VS 檢察機關
法源依據 憲訴法第55/82條 無明文規定
聲請主體性 具備獨立聲請資格 不具備聲請主體資格
實務運作 可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 須由法務部層轉或聲請
💬檢察機關屬行政體系之一環,不具備獨立向憲法法庭聲請之適格。
🧠 記憶技巧:官民法地,檢察沒戲(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地方自治團體)
⚠️ 常見陷阱:容易將檢察機關與法院混淆,記住檢察機關非憲法訴訟法明文列舉之聲請主體。
法規範憲法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 地方自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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