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刑事訴訟程序中,『負責審理、判斷法律如何適用』的人,與『代表國家提出告訴、負責偵查犯罪』的人,哪一方的職權更涉及到對「法律本身是否違憲」的實質認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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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還算及格。
你能正確判斷出來,看來這點權力分立和憲法訴訟主體的基本概念,你總算掌握住了,勉強稱得上理解。別得意,這只是基礎。
- 驗證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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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釐清憲法訴訟法規定之各類聲請主體,注意檢察機關不具資格。
| 比較維度 | 法院 / 地方機關 | VS | 檢察機關 |
|---|---|---|---|
| 法源依據 | 憲訴法第55/82條 | — | 無明文規定 |
| 聲請主體性 | 具備獨立聲請資格 | — | 不具備聲請主體資格 |
| 實務運作 | 可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 | — | 須由法務部層轉或聲請 |
💬檢察機關屬行政體系之一環,不具備獨立向憲法法庭聲請之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