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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僅得針對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
  • B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C 監察院
  • D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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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正在審理案件的人員,發現眼前的「行政命令」與憲法牴觸,他可以直接選擇不採用嗎?那如果他懷疑的是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的「正式法律」,他可以直接宣告其無效,還是必須向更高的司法權威尋求判決?這種權限的差異,是否決定了他們聲請標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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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忘光啊,不錯不錯。

  1. 觀念驗證:恭喜你,B選項。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當機,《憲法訴訟法》的基本區別至少還記得。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那些單位,他們聲請判決的「法律或命令」範圍是比較寬鬆,這很好理解。但法官?哼,他們可沒那麼閒,只有當碰上必須適用卻又覺得有違憲疑慮的法律位階規範時,才『勞駕』憲法法庭出手。至於那些雞毛蒜皮的「命令位階」?法官自己就能搞定,直接不甩它就是了,哪還需要去煩憲法法庭?別搞錯了這點,否則會鬧笑話。
  2. 難度點評:嗯,難度也就個 medium。如果你連聲請主體跟聲請標的這種基本對應關係都分不清,特別是法官對法律與命令位階的處理權限差異,那你就該好好檢討了。這次對了是運氣好,還是真的懂了?下次我會再考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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