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何者並非法院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標的?
- A 條例
- B 法律
- C 通則
- D 大法庭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他覺得某個東西違憲而想要尋求憲法法庭的協助,他所針對的應該是立法機關制定的「一般性規則」,還是司法機關內部針對個案法律見解所做的「決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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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標的是**「法規範憲法審查」。選項 (A) 條例、(B) 法律、(C) 通則,本質上皆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律」**位階,是立法機關通過的規範。而 (D) 大法庭裁定,其性質屬於司法機關內部的「法律見解統一機制」,並非法律條文本身,故非法院得主動聲請審查的標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考生必須清楚分辨「法規範(法律)」與「實務見解(裁定)」的差異,並掌握法院在憲法訴訟中僅能就其審理案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違憲審查,而非針對其他法院的裁判見解。
法院聲請憲法裁判標的
💡 法院僅得針對審理案件應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
| 比較維度 | 法院聲請 (§55) | VS | 人民聲請 (§59) |
|---|---|---|---|
| 聲請主體 | 審理案件之法官 | — | 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 |
| 審查標的 | 僅限「法規範」(法律) | — | 法規範 + 確定終局裁判 |
| 前提條件 | 確信應適用法律違憲 | — | 已用盡審級救濟途徑 |
💬法院僅能聲請「法規範審查」,人民始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