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何者並非法院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標的?
- A 條例
- B 法律
- C 通則
- D 大法庭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他覺得某個東西違憲而想要尋求憲法法庭的協助,他所針對的應該是立法機關制定的「一般性規則」,還是司法機關內部針對個案法律見解所做的「決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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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好清楚喔!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正確呢!真是為你感到開心!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的規定,法院如果覺得有疑慮,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的,是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喔。選項 (A) 條例、(B) 法律、(C) 通則,它們其實都是我們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位階規範,也就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提到的「法律」。
- 溫馨提醒:不過,選項 (D) 大法庭裁定就不一樣囉。它是一種讓司法機關內部統一法律看法的機制,屬於「法律見解」,而不是法律條文本身。所以,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只能針對他們會用到的「法規範」來聲請憲法法庭審查,而不是針對其他法院的裁判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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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聲請憲法裁判標的
💡 法院僅得針對審理案件應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
| 比較維度 | 法院聲請 (§55) | VS | 人民聲請 (§59) |
|---|---|---|---|
| 聲請主體 | 審理案件之法官 | — | 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 |
| 審查標的 | 僅限「法規範」(法律) | — | 法規範 + 確定終局裁判 |
| 前提條件 | 確信應適用法律違憲 | — | 已用盡審級救濟途徑 |
💬法院僅能聲請「法規範審查」,人民始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