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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何者並非法院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標的?
  • A 條例
  • B 法律
  • C 通則
  • D 大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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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他覺得某個東西違憲而想要尋求憲法法庭的協助,他所針對的應該是立法機關制定的「一般性規則」,還是司法機關內部針對個案法律見解所做的「決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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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好清楚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正確呢!真是為你感到開心!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的規定,法院如果覺得有疑慮,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的,是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喔。選項 (A) 條例、(B) 法律、(C) 通則,它們其實都是我們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位階規範,也就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提到的「法律」
  2. 溫馨提醒:不過,選項 (D) 大法庭裁定就不一樣囉。它是一種讓司法機關內部統一法律看法的機制,屬於「法律見解」,而不是法律條文本身。所以,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只能針對他們會用到的「法規範」來聲請憲法法庭審查,而不是針對其他法院的裁判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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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聲請憲法裁判標的
💡 法院僅得針對審理案件應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
比較維度 法院聲請 (§55) VS 人民聲請 (§59)
聲請主體 審理案件之法官 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
審查標的 僅限「法規範」(法律) 法規範 + 確定終局裁判
前提條件 確信應適用法律違憲 已用盡審級救濟途徑
💬法院僅能聲請「法規範審查」,人民始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記憶技巧:法律四兄弟:法律條通(法律、律、條例、通則);法院職責:只審法規,不審裁定。
⚠️ 常見陷阱:易混淆法院與人民的聲請標的。法院僅限「法規範」;人民則包含「法規範」與「確定終局裁判」。
裁判憲法審查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法官聲請違憲審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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