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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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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法庭的核心職責是「守護憲法」還是「擔任法律辭典」?如果兩個行政部門對同一條普通法律的『讀法』不同,但這件事還沒牽涉到『違背憲法』的層次,這屬於憲法法庭必須介入處理的爭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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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何種情形不得聲請憲法裁判。關於國家最高機關間之爭議聲請,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由此可知,國家最高機關必須是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且經協商未果,方得聲請憲法裁判。選項D中,行政院與考試院雖同為國家最高機關,但雙方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僅屬於單純之法律見解歧異,並非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不符合該條所定之聲請要件,因此不得聲請憲法裁判,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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