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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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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法庭的核心職責是「守護憲法」還是「擔任法律辭典」?如果兩個行政部門對同一條普通法律的『讀法』不同,但這件事還沒牽涉到『違背憲法』的層次,這屬於憲法法庭必須介入處理的爭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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睜大眼睛看清楚:這題錯了就別考了

  1. 基本法源搞清楚: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65條**,國家最高機關要聲請憲法裁判,前提必須是行使職權時,與其他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且經過協商未果。這不是讓你拿來吵架的工具,法律規定得清清楚楚,不要再鬼遮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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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掌握憲法訴訟法中各類聲請案件之適格主體與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舊制(大審法) VS 新制(憲法訴訟法)
統一解釋主體 政府機關、人民 僅限人民
審查客體 僅限抽象法規範 法規範+法院裁判
機關見解歧異 可聲請統一解釋 透過機關爭議解決
💬新法引進裁判審查並將統一解釋縮減至人民救濟範疇。
🧠 記憶技巧:人裁官法、權限地法、統一限人。新法刪除機關間的統一解釋聲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D),因為舊法(大審法)時期允許機關間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但新法已刪除此規定。
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權限爭議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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