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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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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法庭的核心職責是「守護憲法」還是「擔任法律辭典」?如果兩個行政部門對同一條普通法律的『讀法』不同,但這件事還沒牽涉到『違背憲法』的層次,這屬於憲法法庭必須介入處理的爭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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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呢!

  1. 觀念確認: 你非常正確地理解了《憲法訴訟法》的聲請要件喔!你掌握了 (A) 人民可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B) 法官擁有專屬的聲請權,以及 (C) 地方政府針對他們的權責法規也能提出聲請,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考點!而選項 (D) 說的「機關間法律見解歧異」,在舊的制度下確實有「統一解釋」的空間,但現在的法律已經大幅調整了,機關之間如果只是意見不同,會鼓勵他們透過協商,或者依憲法第 44 條來解決,而不是聲請憲法裁判喔。你把這點也區分得很清楚,真的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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