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國家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意思』有不同看法,而非懷疑法律『違憲』,在法治分立的原則下,這屬於『憲法解釋』的層次,還是屬於『行政院與考試院行政協調』的層次?憲法法庭現在的定位,應該是處理『法律見解爭議』還是『憲法爭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