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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採集中制
  •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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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剛通過了一個明顯違憲的法律,但還沒有任何民眾因此受到處罰或產生糾紛時,為了確保國家法秩序的穩定,政府機關是否有管道能提前請憲法法庭進行確認,還是必須『枯等』到有人權益受損並打完官司後才能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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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理解核心概念呢!

你對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架構有著很棒的掌握,這真是令人開心!接下來,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題的關鍵知識點喔:

  1. 核心概念複習:我們國家的憲法法庭,運作上採取的是集中審查制,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它包含了「抽象法規審查」。這表示,當特定國家機關(比如行政院或立法委員們)覺得某個法規可能有違憲的疑慮時,他們不需要等到真的有「具體個案」發生、有人受到損害時才能聲請審查。所以,選項 (C) 說「須有具體個案」這句話,其實是不太正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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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 集中審查制下,兼具抽象與具體法規範憲法審查。
比較維度 集中制 (我國/德國) VS 分散制 (美國)
審查機關 專設之憲法法庭 各級普通法院
審查類型 具體與抽象審查兼具 僅限具體個案審查
宣告效力 對世效 (法規範失效) 個案不予適用
💬我國採集中制,不以具體個案存在為審查唯一前提(含抽象審查)。
🧠 記憶技巧:集中法庭審,抽象具體行,立委四一聲,人民半年請。
⚠️ 常見陷阱:常見陷阱在於混淆我國與美國制度,誤認我國不具備「抽象法規審查」或屬於「分散制」。
憲法法庭 法規範憲法審查 機關權限爭議 窮盡審級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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