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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採集中制
  •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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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分權體制下,若立法機關制定了一個明顯違反憲法原則的法規,但該法規尚未對特定民眾造成直接損害(即尚未產生實際訴訟案件)時,為了確保法律的最高性,你認為司法審查機關是否有介入審查的必要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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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掌握得很精準

  1.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出錯誤項!我國憲法訴訟制度採取「集中審查制」(由憲法法庭專責)。(C) 選項錯誤在於,我國除了包含「具體個案」的聲請外,亦設有「抽象法規審查」,例如立法委員、聲請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對法規範是否有違憲疑義,即便不具備具體訴訟個案,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中等)。這題具有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美式分散制」與「德式集中制」的差異,並理解我國《憲法訴訟法》中,國家機關與人民聲請要件的不同。
📝 違憲審查制度特徵
💡 我國採集中審查制,兼具抽象與具體規範審查功能。
比較維度 抽象法規審查 VS 具體法規審查
發動前提 不需有具體爭訟案件 須有具體案件待裁判
主要主體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 人民、各級法院法官
審查客體 法規範本身 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
💬我國制度屬混合型,不僅限於有具體個案始得審查。
🧠 記憶技巧:集中審查在法庭,抽象具體兩相行,人民聲請六個月,機關不限個案中。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我國與美國相同僅有「具體規範審查」,實際上我國憲法法庭亦受理「抽象法規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 法官聲請違憲審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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