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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環保行政] 環境規劃與管理

第 五 題

📖 題組: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內容之規定,請說明:(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五)

污染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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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規名詞解釋題,首要任務是精確引用法條定義(《土污法》第2條),切忌用常理含糊帶過。其次,為展現環境規劃管理的專業度,應補充該名詞在政策上的核心意涵,如「污染者付費原則 (PPP)」及其應負擔的整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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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第 15 款規定,「污染行為人」指因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 (1) 洩漏或棄置污染物。 (2) 非法排放或注入污染物。

小題 (一)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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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此題應直接聯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條的條文內容。除了背誦法條原文外,建議從『預防與整治(管理手段)』、『資源永續(環境價值)』與『國民健康(最終目的)』三個層次進行結構化拆解,以展現法規背後的環境規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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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之核心精神在於落實「預防與整治並重」及「土地資源永續利用」,並以風險管理為基礎解決場址污染問題。 【論述】

小題 (二)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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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對「土壤污染監測標準」的法定定義。進階答題技巧在於結合環境管理學的「預防原則」與「早期預警系統(Early Warning System)」概念,並說明當濃度超過監測標準但未達管制標準時的後續行政作為(定期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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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壤污染監測標準」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實踐「預防原則」與風險控管之關鍵早期預警指標。 【論述】 一、法規定義: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規定,係指基於「土壤污染預防」之目的,所訂定需進行土壤污染監測之污染物濃度。此標準之數值通常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小題 (三)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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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應立即聯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的法定名詞定義。接著補充其在實務管理上的意義:作為劃定「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的閾值,並帶出其在環境管理(如 DPSIR 模型)中作為啟動政策「回應」的關鍵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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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規定,指為防止土壤污染惡化,所訂定之土壤污染物質濃度管制限值。其特徵與管理意涵包含: (1) 法定閾值:作為判斷土壤環境狀態是否劣化的絕對濃度數據基準。 (2) 啟動管制機制:當場址土壤污染物濃度達此管制標準時,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法公告該場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若進一步評估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則依規定公告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

小題 (四)

污染整治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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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的名詞定義,並對比「控制場址」與「整治場址」的層級差異。解題關鍵在於點出「初步評估」、「嚴重危害健康與環境之虞」及「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公告」三大核心要件,並可適度補充其後續的風險管理與土地管制措施以增加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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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污染整治場址」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中,污染程度較嚴重且需中央介入列管的高風險場址層級。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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