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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環保行政] 環境規劃與管理

第 四 題

四、請說明環境公害與公害糾紛之定義。若發生公害糾紛事件,相關調處、裁決及訴訟進行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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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核心概念與程序。作答時應先精準引述法規對「公害」與「糾紛」的定義,接著運用「階梯式爭端解決機制(ADR)」的概念,層次分明地論述「調處(地方)➔裁決(中央)➔訴訟(法院)」的遞進流程與法律效力,最後建議在結語帶入DPSIR模型或ESG源頭風險管理思維,展現環境管理專家的宏觀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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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從環境治理的「DPSIR(驅動力-壓力-狀態-影響-回應)」模型來看,公害糾紛屬於環境壓力造成的負面「影響(Impact)」,而依法進行的調處、裁決與訴訟則屬於國家體制的「回應(Response)」。為迅速有效解決公害引發的民事權益爭議,我國特制定《公害糾紛處理法》,建立訴訟外的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ADR)。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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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害糾紛處理機制
💡 建立訴訟外爭端解決(ADR)機制以迅速弭平環境民事損害爭議。

🔗 公害糾紛處理三階段

  1. 1 申請調處 — 向地方政府申請,具備止血與初步協商功能。
  2. 2 申請裁決 — 調處不成立,於14日內向中央環境部申請損害賠償裁決。
  3. 3 民事訴訟 — 不服裁決者於20日內起訴,進入司法終局判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害糾紛處理法中的鑑定制度與因果關係判斷。
🧠 記憶技巧:救濟三階:地調處、中裁決、後訴訟;裁決限賠償、不服20日。
⚠️ 常見陷阱:易忽略『裁決』程序僅限於損害賠償爭議,且誤認行政救濟可適用此法。
ADR 替代性爭端解決 環境損害因果關係推定 環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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