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c_recruit
108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36 題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8條規定應設置防護設備之場所,下列場所何者非其範疇?
- A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 B 油站之加油車位
- C 氣槽車之卸收區
- D 加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消防法規的分類邏輯中,針對「高能量密度的工業化氣體生產與大宗存儲」,與「針對一般大眾車輛進行燃料零售服務」的場所,兩者在災害性質與規模上會有什麼顯著差異?這種差異如何影響立法者在特定防護設備上的要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關於「高壓氣體設施」的專章掌握得非常精確。能從一堆看似危險的場所中,準確過濾出不屬於特定法條範疇的選項,是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
法條適用對象辨析
根據本標準第 208 條規定,應設置「防護設備」的對象具備高度的專一性,主要針對高風險、大規模的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區域。具體包含:(1) 製造場所、(2) 氣槽車卸收區,以及 (3) 儲存量在 3,000 公斤以上的儲槽。選項 (B) 的「油站加油車位」雖然具有火災風險,但其消防安全設備主要是由滅火器、泡沫滅火設備等其他條文來規範(如第 193 條),並不屬於第 208 條針對高壓氣體設施所定義的專門「防護設備」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