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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名譽權
  • B 婚姻自由
  • C 性行為自由
  •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憲法第 11 條已經保障了我們『表達意見』與『出版』的自由,那麼為了能正確地表達意見,我們是否必須先擁有『獲取相關資訊』的權限?若此權利是達成表現自由的先決條件,它較可能依附於哪個已明文列舉的條文,還是需要放在補充性的條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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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憲法條文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基本權體系的掌握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思考!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22 條是概括性條款,用來保障「未明文列舉」但維護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的權利(如 A、B、C 提到的權利)。而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知的情權)在釋憲實務中,通常被認為是從**憲法第 11 條(言論與表現自由)**所引申出的範疇,而非第 22 條的概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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