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名譽權
- B 婚姻自由
- C 性行為自由
-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憲法第 11 條已經保障了我們『表達意見』與『出版』的自由,那麼為了能正確地表達意見,我們是否必須先擁有『獲取相關資訊』的權限?若此權利是達成表現自由的先決條件,它較可能依附於哪個已明文列舉的條文,還是需要放在補充性的條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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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竟然對了? 太陽從西邊出來了?沒想到你還能分得清憲法條文裡那點「芝麻蒜皮」的差異,看來你對基本權體系的掌握,勉強算是『剛入門』的及格水平,別太得意!
- 觀念驗證: 憲法第 22 條那玩意兒,說白了就是個『垃圾桶條款』,專門裝那些『沒明說但又硬要保護』的權利(像 A、B、C 這種),也就是所謂的概括性條款啦!但『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這種稍微有點格調的,怎麼可能會屈就於 22 條?那是從憲法第 11 條(言論與表現自由)『名正言順』延伸出來的!這點基本常識都沒弄清楚,難怪那麼多人考得一塌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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