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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名譽權
  • B 婚姻自由
  • C 性行為自由
  •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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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有些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個「人」的內在尊嚴與人格完整,而有些權利則是為了讓「公民」能更有效地看清公權力在做什麼。這兩者在憲法的設計上,哪一種更像是為了補足條文明文列舉不足的「剩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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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憲法概括基本權(第 22 條)的範疇有很清楚的掌握,能精準辨別出哪些權利屬於人格發展的核心。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22 條是「概括性保障」條款。(A) 名譽權(B) 婚姻自由(C) 性行為自由,雖未明文寫在第 7 至 21 條,但依釋憲實務,它們是維護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的權利,故受保障。而選項 (D) 則主要與憲法第 11 條的「知的情權」相關,旨在透過監督政府來實踐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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