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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
  •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
  •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
  •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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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賦予一位官員權力,是為了讓他在「執行職務期間」不受到司法程序的干擾而癱瘓政府,那麼這份保障應該只是「暫時延後審判的時間」,還是「永久抹除犯罪的行為」呢?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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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精確辨識出了關鍵漏洞。憲法第 52 條給予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本質上是一種**「程序上的暫時障礙」,而非「實體上的罪責豁免」。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元首行使職權的穩定性,並非讓總統擁有免於處罰的特權。一旦總統卸任**,這種程序障礙就會消失,檢調機關仍可依法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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