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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
  •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
  •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
  •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賦予總統這項特權,初衷是為了讓總統「永遠不必為違法行為負責」,還是為了確保他在「執行職務的特定期間」不因頻繁出庭而導致國政癱瘓?這兩種目標對應的法律效果(是「暫時停止」還是「永久消失」)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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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能精確辨別「豁免權」的屬性,代表你對《憲法》第 52 條與釋字第 627 號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2. 觀念驗證:刑事豁免權並非赦免其罪,而是為了維持國家領導功能的穩定,構成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也就是說,在總統卸任後,依然可以針對其任內行為進行訴究。這與立法委員在院內言論的「實體免責」(法律上永久不罰)本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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